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3-09-20 16:11:00   

闽南师大〔2013〕88号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等工作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促进学校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四条 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3~29人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委员名额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分配1~2名,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成员的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额数分配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由各一级学科所在院(系、平台)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推荐选举产生。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副校长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主任可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副校长兼任。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秘书长1名,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增补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可从学科教师中通过民主推荐候选名单,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且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能够把握学校某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 退休或调离。

第十一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1人以上委员组成(总人数为奇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学位教师担任。委员学术背景须涵盖全院(系)主要学科。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全体成员的1/3。

第十二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院系)教师民主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工作条例,含人员组成、产生、调整、任期,以及议事规则和议事范围等,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人文社科基地建设规划、创新平台建设规划及其建设方案;

(二)审议推荐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项目;

(三)审议引进高端人才的学术水平;

(四)审议学校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

(五)审议院系学科与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方案;

(六)审议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及上报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点事宜;

(七)审议校级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审定院(系)级学术研究机构的设置;

(八)审议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所从事研究领域与学科培养方向有争议的事宜;

(九)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教学和科研成果奖;

(十)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工作;

(十一)审议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二)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它学术事项。

(十三)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评价或认定等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代为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审订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应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应根据工作要求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经由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复议后所作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经主任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